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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世纪久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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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规定
公共卫生检测
5 公共用品用具监测样本量要求
公共用品用具的监测样本量按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3%~5%抽取。当某类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足30件时,此类物品采样数量至少应为1件。
6 现场采样操作的控制
6.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,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、计划安排、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、记录填写等,以-工作。
6.2现场采样前,应详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,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,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。
6.3 每件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,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。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。
6.4 采样的流量于每次采集样品时,应设空白对照,采平行样。
6.5 使用化学法现场采集样品时,应设空白对照,采平行样。
6.6 微生物采样应无菌操作。采样用具,如采样器皿、试管、广口瓶、剪子等,应经灭菌处理,无菌保存。
3.3.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(池长不小于2m,宽度应与走道相同,-20cm)。
3.3.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-游泳池连通,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。
3.3.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,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.1.2规定,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。
3.3.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、树桩、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。水流速度不大于0.5m/s。
3.3.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。
4 监测检验方法
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》执行。